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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07-15              阅读人数:54      作者:

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63



丽水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我校的实验教学、科研及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一所高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实验用户、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第五条  积极承担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室要逐步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要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各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服务等活动,提高实验室利用率。

第九条  及时维护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开展自制或改进实验装置的研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其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及技术基础实验室,应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实验室应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科研实验室应具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教学实验室应有规范的实验教学文件资料(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规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五)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对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单位)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条件决定,一般由二级学院(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丽水学院建制实验室申请表》,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由学校审核批准后,作为“建制实验室(筹)”开始筹建,并给予投资。筹建期满,学校将组织验收,确认已达到《丽水学院实验室建设标准》及相关建设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并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包括重点建制实验室和建制实验室),不能达到相关标准但确有需要的列为建制实验室(筹),待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实验室建制。实验室的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和设施统一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经费和维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人员的配置、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除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资助外,还应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都要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杜绝重复购置。若需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要有相关专家的论证材料,填写论证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我校的实验室工作接受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计算机实验中心等公共类实验室由学校协同相关部门共同管理,其它实验室由二级学院(单位)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我校的实际,各建制实验室都要设立实验室主任,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重点建制实验室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实验室副主任,主持或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长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二级学院(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任委员。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督促二级学院(单位)制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对学校建制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组织论证,提交论证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拟定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论证、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五)拟定全校的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实验运行维护经费的分配方案。

(六)开展实验室的评估、考核和评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

(七)指导各二级学院(单位)开展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

(八)研讨实验室建设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为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对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学校的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及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审核评估制度。

(二)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检查和督查各实验室对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实验开出情况、实验室开放情况等。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校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实验教学运行维持经费的预算及分配方案,审核全校实验室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制订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年度采购预算。

(五)负责实验室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推荐、立项、检查、验收及效益考核工作。

(六)做好实验室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会同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七)会同学校保卫处等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要切实做好实验室工作的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丽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丽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等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学校主管部门配备专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并开展防火、防爆、防盗和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指导和落实情况检查。严格对放射性物品和有毒物品的管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对全校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切实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每年根据学校的目标考核时间,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实验课开出情况、实验室项目的开展及经费获取情况、实验室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并完善学校的实验室评估制度,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二级学院(单位)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做出部署,交流实验室工作的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研究处理实验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与素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应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与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其中重点建制实验室主任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实验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单位)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及科学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实验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调动实验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制定每学期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落实。

(四)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任、考核、培训和进修等工作,不断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经常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学习实验室的最新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能力。

(六)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审核、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七)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

八)作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督促与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对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工人等。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掌握本学科的各项基本理论和实验技术,提出实验室建设建议,参与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拟定实验教学方案。

(二)参与或承担实验课程教学工作,或根据实验室主任和实验课教师的要求,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能编写部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三)积极承担或参与实验教学方法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及实验项目的开发、改造工作,完成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

(四)主持或承担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或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任务,并按期完成规定的进度和技术指标。

(五)指导或协助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课余科技活动,指导或帮助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六)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熟练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方法,对部分仪器设备能进行故障诊断和维修。拟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七)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提高工作效率,使实验室工作顺利进行。

(八)遵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他任务。

各二级学院(单位)对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和考核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丽水学院关于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对有课外开放任务的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可实行值班工作制。各二级学院(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制度,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认定。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以实验室的开放人时数作为主要依据,兼顾管理及维护的设备、资产数量。鼓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实验实践教学,所承担的实验实践教学课时计入当年工作量,但原则上不得参与理论教学。鼓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或参与课外实验项目、学科竞赛、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相关工作计入工作量。此外,实验技术人员所承担的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等也应折算计入工作量。各二级学院(单位)应制定合理详细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报教务处备案。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应发挥所长,积极参与实验室教学、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工作,应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个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实验室工作,交流先进工作经验,对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因违规失职或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或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院长办〔2005〕72号《丽水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丽水学院实验室建设标准


附件

丽水学院实验室建设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应符合相应的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

二、面向大类学科,减少和避免规模较小、水平较低、覆盖面窄的实验室的建设。

三、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重点建制实验室的年工作量不应低于100000人时数,建制实验室的年工作量不应低于50000人时数。

四、能够开出符合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的足够的实验项目,其中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所占比例重点建制实验室不低于40%,建制实验室不低于30%。

五、有适应实验课正常开展所规定的实验用房及实验场地面积。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六、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或达到教育部要求的生均设备量,实验室资产达到相关标准,其中重点建制实验室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建制实验室不低于100万元。

七、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都有配套设施的专用场地,有防潮、防尘、防火和防盗等防护方面的技术设施。

八、实验室的水源、电源设备良好,通风设备、消防设备完好。

九、实验室具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参考书和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操作规程。

十、实验室的实验技术队伍的年龄、专业知识和职称结构基本合理且比较稳定。其中重点建制实验室的在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建制实验室不少于3名。

十一、实验室体制隶属关系完全理顺,设立负责人制度。配备合格的实验室主任,重点建制实验室还可配备实验室副主任。

十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十三、新建实验室要按以上标准进行逐项论证和验收。新建实验室建成后要建立完整的实验室档案,提交实验室所在二级学院(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