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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15              阅读人数:33      作者:

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5〕83号


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应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隐患问题排查,防患于未然。根据《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采用学校检查与二级学院(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以督促检查和专项检查为主。二级学院(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常规检查为主。

第三条  学校与二级学院应分别成立校院两级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 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与二级学院(部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详细记录,及时梳理,下达整改通知书,督查整改。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做好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确保安全。

第七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中心(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要经常性组织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八条 各实验室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设施的关闭情况,重点关注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是否安全,长时间不用的是否已断电(拔出插头)。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

第九条 节假日或放假前,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对实验室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检查,对假期中无人工作学习的实验室应进行封门处理。假期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值班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置。

第十条 各单位应注重加强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资及贵重物资器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检查工作。加强实验室产生的三废管理与检查工作,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倾倒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