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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5              阅读人数:38      作者:

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5〕81号


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践场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安全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工作档案。

第五条  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与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定位和学校综治委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检查、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更新、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落实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月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的使用人是该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教学实验室(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的日常管理人是该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建立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使用和存放,并做好学期盘库清查;负责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价和申报;做好实验室安全周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

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时承担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教师和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各单位要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结合实验室特点,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  学校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通过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接受实验训练。各单位要对从事专门实验和参与科研的学生,采取严格的实验室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

(一)各单位要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重点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

(二)各单位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应采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与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要落实《丽水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安全实验。

(二)学校对剧毒、易制毒、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实行重点管控。使用人填报申购单,职能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由具有经营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采用按需分批送货的方式,减少实验室存储量。凭销售清单、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报销。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三)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化学危险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实验室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五)各实验室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必须使用固定链或底座,防止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的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登记制度,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九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购置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并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应对涉辐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特别对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包括动物尸体、器官、组织及排泄物等),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作为生活垃圾随意丢弃。

(三)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四)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等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三)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连接使用接线插座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和热得快,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电吹风等加热设备,使用人或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使用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

(二)各单位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单位应明确标示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铭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二)各单位应实行实验室内务检查管理制度。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夜间进行实验,实验室必须有人值班。不得在实验室留宿。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三)各单位必须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各单位应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半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校安全应急体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一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丽水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丽学院〔201459号)同时废止。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