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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6              阅读人数:42      作者:

丽水学院文件


丽学院2014〕59号



丽水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教政〔1997〕3号)、《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等有关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二级管理体系

第二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安全稳定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做好技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加强人防建设和治安巡逻工作,预防盗窃、破坏等治安案件的发生。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对校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4.贯彻消防法规,建立健全防火规章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负责全校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检测及检修,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及时督促重点防火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排查火灾隐患。

5.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案(事)件。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6.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持校园交通畅通,预防校园交通事故发生。

7.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8.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9.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1.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工作,促进校园信息化建设,发挥校园计算机网络的作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12.加强在校务工、经商、从业等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13.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指导、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2.制定并与二级单位签订权责分明的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3.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和失职追究等奖惩制度。

4.完善学校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校园“110”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并适时开展处置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5.建立快速应急处置机制和指挥机构,加强与属地综治、公安、消防、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努力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健全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完善应急救治预案和疾病预防措施。

7.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组织、人员、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学校每年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平安校园建设、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为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具体分管安全工作,同时确定本单位安全员。

第七条二级学院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本单位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台帐资料完备。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健全应急安全机制和处置预案,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做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

3.对师生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师生进行教育和处理。协助学校和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4.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和落实本单位信息员及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学生安全工作自治组织,选拔责任心强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担任安全员和安全信息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发生重要情报信息迟报、误报、漏报甚至瞒报的现象发生。

5.切实做好本学院的安全用电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占用强、弱电专用房,经常对辖区内的用电防火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职能部门。

6.积极开展师生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及时查处学生在公寓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师生防火意识和火场自救逃生能力。做好辖区消防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职能部门进行填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无损。

7.加强辖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工作。对实验室、档案室、计算机房以及贵重教学仪器、现金、票证存放处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人到岗,防止发生盗窃案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8.做好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经常组织开展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学习,督促师生遵守校内交通规定。

9.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机制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人,在学校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控制局势,做好疏导化解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0.全力做好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工作。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尤其是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对发生可能危及国家、社会或学校安全的事故苗头和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有力,防止发生意外。

11.加强对抑郁症等心理障碍或精神疾患及“邪教中毒”者等重点人员的教育疏导和防范工作。及时排查,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师生接受健康咨询服务。切实关注困难职工、特困生、少数民族学生、网络痴迷者、学习困难和违纪受处分师生的思想动态,把问题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12.做好校园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事前报批,事中管理,事后反馈。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开展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法制教育,负责本单位治安、消防和教职员工遵守校园交通规章的教育与管理。根据工作职责,以下单位牵头开展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1.办公室负责学校安全稳定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安全稳定信息的上报工作。

2.宣传部负责学校师生意识形态领域方面的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学校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舆论引导工作,以及校园广播、宣传橱窗、校园网站、论坛的管理监控和安全防范工作。

3.统战部负责开展信教师生的排摸和教育管理工作,“法轮功”重点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及与此有关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学生处(学工部)负责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打架斗殴、走失、自杀、意外伤害、罢课、聚众、集会、上访、游行示威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工会和人事处负责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掌握教职工思想动态,协助处置涉及教职员工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教、外专、留学生等涉外事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7.教务处负责全校师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实验设备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9.后勤管理处和后勤公司负责学校后勤保障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宿舍、食堂、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后勤设施问题引发的饮食卫生安全、火灾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10.基建处负责校内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1.保卫处负责学校治安、消防、交通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订,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负责校内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12.团委负责组建学生应急队伍,把握学生组织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群团组织开展的校园活动和大学生社会实践等安全管理工作。

13.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大楼的安全管理工作。

14.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管理监控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全校弱电、多媒体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学校依据《丽水学院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标准》对二级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的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学校对二级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领导重视情况。班子有分工,有专题会议,安全管理工作台帐、记录是否完备等情况。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敏感时期和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到位情况。

2.制度建设情况。包括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安全机制和处置预案,辖区重点要害部位、教学办公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3.治安防范到位情况。包括宣传教育责任人、主题、开展教育的次数、人数和范围等情况。案件发生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4.消防安全防范情况。包括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改,辖区消防器材维护,学生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情况。

5.校园交通情况。师生遵守校园交通制度,文明行车,文明泊车。校园交通违章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6.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突发事件发生率和应急处置是否及时到位。

7.其他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发生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当年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目标管理考核中整体扣分:

1.考核年度内,师生发生杀人、强奸、放火、投毒、涉毒、爆炸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

2.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当、措施不到位等工作上的疏漏而引发集体中毒及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群殴、集体上访、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4.“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失控肇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属于本单位责任导致师生非正常死亡的,包括组织外出活动期间死亡的。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对未能有效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而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因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根据本规定,学校制定治安、消防、交通、校园活动、公共卫生、实践教学、安全生产、实验室、网络信息等安全工作制度,各二级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具体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学院治安管理办法

2.丽水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3.丽水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4.丽水学院校园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5.丽水学院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6.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7.丽水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8.丽水学院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标准


附件1

丽水学院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校园治安

第一条 凡出入校门的人员、车辆和物资,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二条 学校下发的工作证、学生证、校徽、上网帐号、车辆出入证(卡)等是在校师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应妥善保管,仅供师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使用。因转借、遗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师生本人负责,并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员进入校园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校区的外藉人士和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内探亲访友的外藉人士、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或采访证,事前获得学校宣传主管部门同意,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外藉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还须提供省(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的介绍信。

第五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学术、文娱、体育、集会、演讲等活动,须按《丽水学院校园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审批手续,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校内商业网点均应遵守学校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证照齐全、守法经营。

第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禁止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物品或进行商业性宣传。

第八条 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严禁损毁消防、技防、交通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自觉遵纪守法,严禁盗窃、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盗窃、诈骗等治安案件,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门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保持警惕,恪尽职守,做好值班记录,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重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二章  “校园110”报警与服务

第十二条  “校园110”监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为2271110(校园内线1110)。

第十三条  “校园110”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观察各监控点情况,发现异常或紧急情况要迅速处置并报告,必要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要及时记录求助人的姓名、单位(班级)、联系电话、求助事项等内容。同时按下列流程分类处置:

1.打架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事)件,通知巡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时向值班保卫干部报告。巡逻人员到场后要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保护现场,协助值班保卫干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2.偷盗失窃等治安事件,通知巡逻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同时向值班保卫干部报告。巡逻人员到场后要注意保护现场,协助保卫干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发生火灾时,要注意询问火灾地点、火情,记录报案人信息,通知巡逻人员第一时间就近赶往火灾现场,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向值班保卫干部报告。巡逻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火情初始时期,利用附近的灭火设备,消除险情。如火势较大难以控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抢救伤员。

4.发生人员伤害等意外事故,通知巡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同时向值班保卫干部报告。巡逻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查明并记录目击者基本情况。

5.发生影响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要立即向处领导报告,并通知巡逻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采取恰当措施,缩小不良影响,控制事态发展。

6.凡是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的一般问题或一般易处理的问题,由巡逻人员协助值班保卫干部立即处置,恢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和巡逻人员要加强联动,巡逻过程中保持通讯联络通畅,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在受理、处理各类治安案事件,特别是在重大治安案件或突发事件中,要第一时间向保卫处领导汇报,并认真填写处置记录。

第十七条  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校园110”监控中心。“校园110”电话为专用接警电话,不得作为他用。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按规定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按时值勤记录的交接班工作,发现设备失灵、损坏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九条  严禁在监控中心内抽烟、喝酒、闲聊或做其它和工作无关的事。接到职责范围外的求助电话,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二十安全重点部位是学校重点保卫目标,必须严格遵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防范,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二十一条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必须做到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或根据有关法规及行业的规定持证上岗,二级单位领导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

二十二条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准许不准进入重点部位。

二十三条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者,要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条有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要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安全措施,并经常对重点部位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十五条安全重点部位的增撤与调整须报学校同意,并建档立卡。

二十六条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安全重点部位的有关情况。

二十七条学校下列部位为校级治安安全重点部位:图书馆、理化实验室、危化物品仓库、锅炉房、高配房、计划财务处、信息技术中心、综合档案室、校园110监控室等。

二十八条学校保卫处要加强对各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来人员是指基建、维修、经商、承包经营、务工、租借我校内房屋场所以及临时来校内进修、培训、参观等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以外的人员。

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及在学校暂时住宿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实行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1.用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来历不明、证件不齐的外来人员;不得接纳使用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

2.用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外来人员及时持身份证、聘用合同等在三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3.用工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应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包我校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与基建、维修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名册、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在校园内违法犯罪的经营单位和外来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第五章  门岗、楼道管理和巡逻人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门卫岗位职责

1.值勤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迅速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上岗时须着装整洁,文明值勤,严格履行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不得在值班室看电视、阅书报、干私活及与他人闲聊。

3.对携带大宗或贵重等物品出校门的车辆和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凭证方可放行,对来历不明或其它可疑情况要迅速报告。

4.严格做好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问明事由,同意后进入校园。

5.对翻越校门、围墙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恶劣的及时上报。

6.加强校门一带治安秩序管理,及时制止各类车辆在门前停放,禁止各种商贩靠近校门摆摊设点。

7.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门上张贴广告、标语等,发现有在校门附近发放传单等行为要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楼道管理员岗位职责

1.遵守纪律。不擅离岗位,文明值勤,保持值班室的整洁。

2.加强管理。拒绝无关人员进楼道,禁止在楼道内叫卖或推销产品。大宗、贵重物品进出楼道时要问明原因并凭有效证件登记。做好楼宇门口的车辆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出入通畅。

3.加强巡查。每天巡查不少于4次,巡查后要及时登记。

4.及时报告。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与楼道所在单位报告;如发生了治安、消防等案(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三十七条  巡逻队员岗位职责

1.执行校园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防止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好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

2.开展夜间治安巡逻,盘查校园内各类可疑人员,发现或遇到各类违纪违法案事件,要及时制止,做好案(事)件的前期工作,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3.负责校内车辆停放管理及维护校园内交通秩序。

4.负责保护好校园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火灾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5.协助做好校园内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六章  安全信息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全信息员原则上由各二级单位安全员、辅导员和学生干部担任。学校和二级学院的安全信息员分别由保卫处和二级学院聘任,每年聘任一次。对任期内违反有关规定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九条安全信息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收集和传递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给学校或二级单位。

2.及时汇报师生中出现的一些敏感问题、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学校稳定的信息。

3.及时汇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向校园渗透和师生在校园内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等信息。

5.及时汇报校园内违纪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苗头。

6.及时汇报因学生心理障碍等因素而引发的异常行为、危及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各种倾向或苗头。

7.协助学校开展一些安全稳定方面的专题调查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条保卫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对安全信息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对于表现突出或提供重要信息,避免了重大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员,学校给予表彰。


附件2

丽水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条建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期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2.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4.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6.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对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7.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8.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消防控制中心的管理;

9.督促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申报;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建立和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11.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它驻校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员;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按规定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6.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要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7.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它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生公寓、图书馆、报告厅、实验室、各类机房、各类库房应将消防安全员职责制度、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上墙。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外,学生公寓管理单位还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1.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室、体育场(馆)、会堂(学术报告厅、音乐厅等),以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2.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网络中心、广播台;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4.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场所;

5.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者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校园“110”监控中心、消防监控中心;

6.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7.高层建筑及地下车库、半地下室、人防工程;

8.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展览和培训,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它单位应当保护好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日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如有损毁、失效,要及时向保卫处报修,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以及驻校内其它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在基建处的指导下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将工程图纸、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工程档案资料报市档案馆和学校档案室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经营、仓储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走廊过道等消防疏散通道、阳台门窗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疏散通道严禁安装铁拉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各单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和事发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二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负责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保卫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各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4.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及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实验室、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9.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学校防火巡查人员包括校卫队巡逻人员和各楼门卫。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涉及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1.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并责成相关二级单位马上整改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督促相关二级单位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负责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2.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3.在新生教育中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5.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1.学校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员;

2.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以上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附件3

丽水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72小时,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施工单位应向学校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如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大门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校园。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含军、警、医等特种车辆),凭车身标志或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

第十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排量摩托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减速慢行、谨慎驾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开灯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的货运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本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模范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进出校门时自觉接受学校大门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骑驾自行车、助动车、电动车等进入学校,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五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六条 严禁骑驾自行车、助动车、电动车者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禁止边骑车边打电话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

第十八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消防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九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校园主干道禁止停车(有停车位的区域除外)。其它校园道路在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临时单侧停车。

第二十条 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停车场所。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引导标志在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举办的各种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如需进入校园,由举办单位指派人员于开班前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确定停车场所。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来校培训、进修学员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举办(承办)各类面向社会的大型群体活动,外来机动车辆如需进校,须由举办(承办)单位向保卫处申请,并按要求有序停车。

第二十四条 校外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上不应放有贵重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看护和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应立即拨打122或110。报警人必须准确报出事故发生的地点及人员、车辆伤损情况。同时,报警人还应及时拨打校园报警电话(2271110),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达处置。

第二十八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应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通知校医务中心派员赶赴现场进行院前抢救。

2.对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学校进行调解的,可以由学校组织调解。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发生重大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初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并且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违规情况可通报至所在单位。对于经常违反本办法的车辆,管理部门可采取锁车轮、限制通行或暂扣、注销通行证(卡),对违规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章情况作为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因违章等所涉及的费用和损失由违章者自负。


附件4

丽水学院校园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各类校园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改革发展所需安全稳定环境,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界定

本办法适用于除正常教学、军训等活动之外的校园活动。根据校园活动规模和安全保卫等级,分为大型活动和一般活动。

(一)大型活动

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在校内外主办、承办的各类文体、学术、会议、娱乐等活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界定为丽水学院大型活动:

1.针对校内人员开展的室内300人或室外500人以上的活动;

2.校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考试等100人以上的活动;

3.主办、承办单位或保卫部门认为公共安全问题突出的活动。

(二)一般活动

除大型活动以外校园活动。

二、活动安全管理

(一)责任主体

校园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党政领导是校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活动的申报、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活动审批

主办、承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填写《丽水学院校园活动申请表》(在附件下载中)根据流程报批。二级学院针对本学院师生在室内开展的一般活动由二级学院审批,材料留档备查。大型活动或有外来人员参加的活动、经营类活动经保卫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安全作领导审批,其他一般活动由保卫处审批。学生非教育教学集体外出活动由学生处审核,由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三)安全管理

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具体分工,获批后报保卫部门备案。二级学院针对本单位师生开展的活动由各学院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单位针对校外人员举办的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安保人员加班费用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支付。

三、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申报的校园活动,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可令其停办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二)发生责任事故、事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丽水学院校园活动申请表

 

活动名称

 

申请单位

 

活动时间

 

申请地点

 

预计人数

 

参与对象

 

责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内容

一般活动□

大型活动□

校内讲座□ 涉外讲座□  文体类活动□ 商业类活动□

外来活动□  其 他□: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章):

安全措施

安全管理工作预案(可附后)

 

 

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场地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校保卫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学校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栏:由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或二级单位等主办或承办的单位签署。栏:讲座或有外藉人士参与的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意见;学生活动由归口部门或学院签署意见;经营性与合作性项目需先将方案交地方合作处签署意见;栏:学校公用会议室由后勤公司签署意见,校外单位需用学校其它场地由后勤处签署意见。栏:大型活动(室内300人或室外500人以上)以及外来的商业类活动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2. 本表原件留保卫处,复印件由主管部门、场地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存一份留档备查,需提前3天办理完毕。

3.室外活动需要用到水电的,还应填写《施工设备及临时用电申请表》。

附件5

丽水学院基本建设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要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凡在我校从事基本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对于特殊工种必须坚持上岗前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严禁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在施工场地外摆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校园运土、架设或拆除塔吊等大型机械之前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基建管理部门,报保卫处同意后方可通行。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严格按要求运抵指定地点,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基建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蒂(或在作业场地吸烟)。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禁止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丽水学院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进行各项工程施工的单位或承包人,需在进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名单报保卫部门登记备案。施工单位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报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坚决杜绝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及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坚持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普遍检查和个别检查相结合,督促和检查的原则,督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应责令暂停施工。

第二十六条  督促各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训练。


附件6

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培养人才场所。为避免和减少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的电器设备,室内的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到定期检查与及时维修。

第二条  实验室电源总开关要有良好的接线,使用有金属外壳或能产生静电的电器设备,必须使外壳接地,以防操作人员不慎触电。

第三条  实验室电源总开关应装设熔断保险器,其熔断电流应不大于电器设备或导线的最大安全电流。

第四条  做电学实验时,禁止用两只手同时操作,禁止站在地上带电操作,高压电器前地面要铺放绝缘橡胶板。

第五条  禁止用湿手、物接触电源。

第六条  实验室如遇突然停电,所有用电器都要脱离电网,确保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中的水、电、煤气使用完毕,应立即关闭开关。点燃的火柴用后要立即熄灭,不得乱扔。

第八条  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把餐具带进实验室。

第九条  对实验室中化学药品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办法执行,严禁随意混和各种化学药品,以免发生事故。

第十条  实验室中应配备必要的防护镜,防止电弧光等强光的直接照射及配制化学药品时发生爆炸而伤害眼睛。

第十一条  禁止俯向容器去嗅放出的气体,检验气味时面部应远离容器,用手把离开容器的气流慢慢地煽向自己的鼻孔检验。

第十二条  能产生有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对有害气体进行吸收处理后,再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  在用金属汞做实验时,不要在实验室内给汞加热,不得将汞洒落,一旦洒落必须尽可能收集起来,并用硫磺粉覆盖在洒落的地方,使之变成不挥发的硫化汞。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所有药品不得带出室外。

第十五条  使用剧毒药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取用时应登记用量,用途及使用人,并及时将包装品和容器处理干净。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中溶液的吸取,只能用吸耳球等抽吸,不得直接用嘴吮吸。

第十七条  做能产生易燃体实验时,严禁用明火加热。

第十八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液,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防火沙等消防器材,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二十条  做高压、真空及压缩气体实验时要采用耐压容器,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的压缩气体钢瓶应保持在最小数量上,必须固定好,以免碰倒发生危险。决不能在靠近热源,直接曝晒及高温房间使用。

第二十二条  易燃气体钢瓶,严禁与助燃气体钢瓶混放。

第二十三条  接触细菌、微生物的实验,必须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长途径。细菌室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四条  在接触细菌的实验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其培养基、液体等。操作完毕后尖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时进行全身消毒灭菌。用过的器皿应及时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  接触细菌、微生物的实验室,要做到定期消毒灭菌,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第二十六条  暗室操作要注意动作轻慢,以避免碰翻仪器造成人身事故。

第二十七条  做具有放射性实验时,必须有隔离屏障及其它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满足实验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放射源。做具有身躯性实验时,操作力求迅速,昼减少被辐射时间。操作完毕后立即洗手或洗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具有良好的采光及通风条件,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人员进出管理,闲杂人等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进行实验操作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不得擅自离开,任由学生自行实验操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注意随手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必须做好人员清场工作,防止学生私自滞留在实验室内。


附件7

丽水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园内从事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化学危险品的个人和二级单位。

第二条  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二级单位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第三条  在实验设备管理处的指导监督下,使用单位负责化学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和管理,并将化学危险物品清单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  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凡不了解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  剧毒物品的保管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领用制度。

第六条  剧毒、放射性物品不得转借外单位,禁止转借给个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易燃、剧毒、放射性物品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

第八条  科研、实验、生产中采用易燃、易爆,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严格根据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九条  科研、实验、生产剩余或过期的危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实验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和当地环保部门,经批准后造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

第十条  各单位的综合治理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属各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二级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丽水学院化学危险品申购程序:

1.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2.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到校保卫处开据申购证明;

3.按《申购单》栏目逐级审批;

4.《申购单》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实验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市公安局各存一份备案;

5.使用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制。


附件8

丽水学院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标准

一、组织领导体系(10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扣分标准

检查内容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制

8分

2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建设组织领导机制。

建立本单位平安校园建设领导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领导分工负责落实。每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

 “平安校园建设领导机构和其他各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2

年度安全稳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计划针对性、操作性强,责任落实,有总结。目标、计划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扣1分;责任不落实扣1分。

1.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计划; 

2.年度安全稳定工作总结。

 

 

2

制定安全稳定月度工作重点,完成安全稳定月度重点工作。

制定工作重点并实施,工作有部署、有检查,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档案。未达到要求扣1至2分。

1.年度安全稳定月度工作重点文件;

2.每月检查月度工作重点完成情况记录。

 

 

2

班子定期研究安全稳定工作,分工负责隐患排查化解;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落实。

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安全稳定工作的会议,每一项安全稳定隐患的化解都有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未达到要求扣1至2分。

1.班子定期研究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记录;

2.领导分工负责对安全稳定隐患的化解制度,台账;

3.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及中层干部值班表。

 

 

安全保卫机构建设

2

2

配备至少1名安全员(兼职),明确分管安全领导。班级配备治保委委员,学生会设立保卫部。

未配备和设立扣1至2分。

1.领导分工文件和安全员名单;

2.班级治保委员名单;

3.学生会部门设置和干部名单。

 

 

二、校园防控体系(25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自评分

考评分

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13分

4

治安制度及管理。

1.实验室、危险品储藏管理、重点部位、场所、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齐全。每缺一项制度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2.有经营性用房、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措施落实。有缺陷酌情扣分,扣完1分为止。

3.无违规、违法设置的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发现一处,扣4分。

4.治安案件案发率,根据排名扣1至3分。

1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储藏使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其他重点部位、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实地检查实验室、危化品仓库、学生公寓场所。

3.治安案件案发率统计情况。

 

 

3

消防制度及管理。

1.教学区、学生公寓和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识定期巡查、及时上报。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标识不全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没有及时上报,发现一处扣0.5分,可扣2分。

2.学生及有关人员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抽查发现不会使用的每人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3.师生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发现一次违规扣0.2分,可扣2分。

实地检查等,并对师生掌握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3

交通安全制度及管理。

师生行车规范,秩序良好。根据遵守校园通规章及交通违章率排名情况扣0至3分。 

交通事故及违章率统计情况;

 

 

3

公共卫生制度及管理。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传染病管理、健康教育、公共卫生督查考评等),制度落实到位。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所设置禁烟标志,公共卫生设施配套齐全。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B级(含)以上,校内副食品店、超市和餐饮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不健全、校园公共卫生状况不达标酌情扣分,扣完3分为止。

1.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2.食堂管理制度;

3.实地检查食堂、副食品店、超市、餐饮点及公共部位环境卫生。

 

 

学校教学、科研安全管理

3分

3

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制度及管理。

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规范,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隐患,没有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危化品仓库设置符合要求。制度不全或针对性不强,教学、实验等场所安全设施不齐全、有安全隐患,危化品仓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视发生安全事故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学校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的安全制度; 

2.实地检查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危化品仓库等;

 

 

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

5

2

安全和法制教育。 

在新生始业教育、就业教育以及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前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法制和校纪教育,安全教育有教材,进课堂,形式多样。每有一项未开展扣0.5分,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制度及工作台账; 

2.安全教育教材发放表; 

 

 

3

学生活动安全管理。

根据《丽水学院校园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做好学生活动审批。未审批开展活动或重要活动预案未制定,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1.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审批制度及管理台账; 

2.集体活动安全工作预案。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和论坛、讲座、培训、考试等管理

4分

1

校园网管理。 

视事故发生情况扣分0至1分。

网络管理相关制度及人员名册

 

 

3

校园论坛、讲座、培训、考试等管理。 

建立健全管理审批制度和审批工作档案,校园内未发生有错误倾向报告、讲座。未达到要求,一次扣0.5分,发生重大政治影响的扣25分。

学校校园论坛、讲座管理审批制度及工作台账; 

 

 

三、校园预警机制建设(10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自评分

考评分

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

3分

3

建立大学生思想动态定期研判制度。 

每学期开展2次分析研判工作,提出教育引导的对策。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并建立工作档案。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学生思想动态研判制度及研判工作报告; 

 

 

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制度

4分

4

定期开展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每学期至少集中开展1次排查化解工作。建立会商和工作档案,实行隐患登记和化解台帐制度,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人员。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隐患登记和化解工作台账;

 

 

信息工作

3分

3

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健安全信息员队伍,情况发现及时、掌握准确;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按要求报送信息,发生一起瞒报现象扣分 2分,因迟报、瞒报、漏报被上级或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再加扣4分;扣分不封顶。 

1.学生信息员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2.信息员队伍花名册; 

3.年度信息报送台账。 

 

 

四、应急处置机制建设10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自评分

考评分

工作预案

2

2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具体预案。

预案规范,无预案扣2分。

1.检查预案;

2模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遇险自救教育与应急演练

3分

3

开展遇险自救与应急预案演练,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灾难性事件自救知识教育。

每年认真组织、参加消防运动会、应急疏散演练,效果佳。面向全体学生普及火灾、自然灾害、车祸等遇险自救知识。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 参加消防运动会、应急疏散演练台帐;

2.普及安全自救知识工作台账。

 

 

校园突发事件处置

5

5

突发事件处置及善后处理。

1.突发事件处置迅速,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和控制在校园内。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师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妥善进行善后处理,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档案或者善后处理制度齐全且无事故发生。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台账。

 

 

 

五、保障措施10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自评分

考评分

技防设施建设

5

5

校园技防设施符合《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的要求,运行正常。

按照地方标准要求在应设部位都安装技防设施。每少1个部位扣1分,扣完5分为止。

落实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学校》标准总体情况;

 

 

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

5分

5

队伍建设。

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工作,每学年不少于1次;未做到,扣5分。

相关人员年度参加培训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材料。

 

 

六、实际成效20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

自评分

考评分

重大事件

情况

10分

 10

1.一学年内无群体事件(包括群殴、哄闹等事件)。

2.一学年内无火灾事故(爆炸事件)。

3.一学年无涉及师生的非法宗教活动。

4.一学年内无食物中毒事件。(二级学院指校外,后勤公司指校内)

5.一学年内无职工、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在校园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6.一学年内无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群体性事件。

7.一学年内未发生境外敌对组织、非政府组织利用高校从事渗透活动。

1.发生1起群体性事件扣10分。处置不善再扣5分。

2.每发生1次火灾或爆炸事故扣10分。处置不当再扣10分。

3.每有110人以上师生参加的非法宗教活动扣10分;发生境外利用宗教向高校渗透活动且有师生参与的,每起扣10分;有师生组织的非法宗教活动,或有师生参加邪教活动扣10。

4.每发生30人以下的中毒事件扣10分;发生30人以上中毒事件扣20分。处置不当再扣10分。

5.有非正常死亡事故扣10分。处置不当再扣10分。

6.发生5人以上,49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扣10分。处理不当再扣10分。

7.每发生1起扣15分,影响重大或处置不当加扣10分。

分别提供7类事件发生的汇总表。

 

 

违法犯

罪情况

5

5

一学年内职工、学生违法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

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排名较上一年上升扣2分。有师生违法犯罪案件扣5分。

近两年职工、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案件情况汇总表。

 

 

其他影响校园稳定事件

2

2

1.一学年内无上访事件。

2.一学年内无失泄密事件。

1.每发生一起5人以下的上访事件,扣10分;每发生一起5人以上、19人以下的上访事件扣20分。

2.有一般泄密事件扣5分,涉及国家重大机密泄密事件扣20分。

1.学校师生、职工上访情况汇总表; 

2.学校泄密事件情况汇总表。

 

 

学生评价

3分

3

学生对校园安全稳定的评价。

按排名扣0至3分

随机抽样50名学生或一个班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七、特色创新5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特色创新

5分

5

校园安全稳定特色创新工作

坚持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效,且在全校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特色创性工作。无特色项目,扣5分。

查看材料,听介绍,实地考察。

八、有关部门评价10分)

评估项目

权重

评估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职能部门评价

10分

10

工作积极主动;配合默契;实际成效显著;总体影响良好。

总体影响良好。有缺陷扣分。

由相关职能部门打分。

注:1.本标准与学校申报浙江省等级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同步开展,年度考核与学校目标考核(平安校园建设部分)同步开展;

2.安全工作评估内容中不涉及的工作,不予扣分。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