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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5              阅读人数:34      作者:

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5〕82号


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凡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由学校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等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1人或者2人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难以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也未造成人员重伤,但造成人员轻伤(包括生物感染或化学灼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严重的生化污染但部分可修复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尚可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单位(或实验室)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按《丽水学院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

2.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发生Ⅰ、Ⅱ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发生Ⅲ、Ⅳ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

同时,根据事故等级追究责任学生实验指导老师的相应责任。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予以减轻处分。

第六条  虽未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但有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不整改或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等情节,视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上述情节多次发生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丽水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据调查结果和事故技术鉴定,针对事故原因、性质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责任人、管理人的认识态度和行为表现等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受处理的教职工或学生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教职工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会同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进行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