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丽学院办〔2015〕80号
丽水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九类: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 自燃物品;6. 遇湿易燃物品;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 毒害物品;9. 腐蚀物品。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副校长统一领导。各二级学院、部门由一名副职主管,保卫处、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0C以下,通风良好。
第十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三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四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Kg/m2)。否则,空瓶被供气单位扣留,并要罚款时,一切由使用人负责。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的不予充气。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八条 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二级学院领导同意,保卫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才能采购。购买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采购证》才能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 爆炸物品;2. 一级氧化剂;3.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 一级自燃品;5. 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 一级易燃液体;7. 一级易燃固体;8. 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 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条 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保卫处、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组成的废物处理小组处理销毁。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三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四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五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夏季气温在300C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二十七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要二人提货,并要出示身份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丽水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丽学院〔2014〕59号)同时废止。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