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通过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我们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就要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今天的中国,法治贯穿于各个治理环节。为完善社区矫正,提出“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基于档案工作逐渐转向数字管理的趋势,明确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最近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一系列具体领域的立法成为亮点。立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正是中国法治建设进步的生动写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制度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刚性的制度要顺利运转,必然离不开法治保障。从制定监察法到为疫苗管理进行专门立法,从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到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法治体系、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从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到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再到宣示“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法治思维、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我们“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强调“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坚决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拍屁股走人”;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这些深刻变革,凝聚起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筑牢了国家制度文明的基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要着力破除体制机制积弊,法治则更加重视维护法律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平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正因为要做到于法有据,我们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面对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更加多元的局面,能够通过“一断于法”化解矛盾纠纷,获得公信力。可以说,正是通过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我们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以即将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为例,这部法律确立的一些新型外资管理制度,有的在实践中已初步建立并卓有成效,有的则提供了开创性的规定。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和废止。这种法治与治理的相互促进,贯穿新中国7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全过程。制度带有全局性、稳定性,管根本、管长远。今天,我们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就要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法者,治之端也”。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也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坚实保障。继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能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前进,确保党和国家事业蓬勃发展、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