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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生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6-20              阅读人数:64      作者:


  

  

丽水学院生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好管思想、管干部、管人才、管政策的具体职责,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院行政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双向交叉任职,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学院主要议事决策形式。学院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用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同时要保证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1. 议事、决策内容

第五条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内容包括: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

2.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3.学院师德建设、学风建设、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就业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4.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5.学科建设、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教学管理改革、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

7.人才引进、学术梯队建设、人事调配、国内进修、选派出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等工作;

8.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通报财务支出情况等事宜;

9.审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研究教职工和学生的评优、奖惩;

10.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1. 会议组织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结合书记、院长的职责确定,归属范畴不明确的议题由书记、院长商定。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七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组成。学院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情况,在与会人员达不到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时也可以召开会议,但在时间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通过电话等远程技术手段听取未到会成员意见。

第十条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并由院长书记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1.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相关科室、系(室)提出,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和书记共同审定。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并于会前3天送学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分送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对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讨论前,院长、书记要相互沟通,并取得共识;院长、书记意见有重大分歧时,不提交或暂缓提交讨论。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见不明确、意见分歧较大、准备不充分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三条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面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应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如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事项,还应征求学院工会意见。

第十四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后再提交联席会议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党委组织审核,把好政治关,无政治问题的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六条意见分歧较大、联席会议暂缓作出决定的议题,在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交换意见后,可再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选择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向联系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布周知的应以适当形式向师生员工公开。

  1.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九条实行回避制度,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向外泄露。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纪律,应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1.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及据此形成的文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签发。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需改变原决定,可以向院长和书记建议提请会议复议。但在联席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领导组织落实,院长、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院领导应向联席会议及时报告。

  1. 附则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生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丽学院生态党[2014]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