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生态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二级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二级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市委及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校党委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
(二)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举措,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三)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四)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党建和师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职能部门、系、实验室、研究所、学科等)负责人任免调整工作,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研究制定人才工作制度,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七)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八)研究讨论加强党组织设置情况,选优配强下设的党组织书记。
(九)讨论决定学院统一战线、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代会等方面的工作。
(十)研究决定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参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学院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师资队伍发展计划、教师培养提升、人才引进、预决算和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绩效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委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二)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学及科研奖项申报、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组织审核把关,无政治问题的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三)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程序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学院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非党员的行政领导、党政办主任、具有党员身份的分团委书记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至少提前1天告知所有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
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每次党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讨论。
第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既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委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有关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向相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并注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情况,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十条 党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
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二条对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未参加会议的委员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四、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委员和院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十四条 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执行中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二级学院党建工作年度考核以及二级学院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生态学院党委议事规则》[丽学院生态党(2014)6号]同时废止。